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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

2000-12-25 来源:光明日报 通讯员张述亚 记者刘昆 我有话说

本报南宁12月24日电(通讯员张述亚记者刘昆)从近日起,广西各级法院在受理涉外和涉港、澳、台案件时,一律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《关于依法保护外商和港、澳、台同胞合法权益的规定》进行审理,以有效保护在广西经商办企业的外国商人和港澳台同胞的合法权益。

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逐步加快,广西各级法院受理和审结了一大批涉外和涉港、澳、台同胞的刑事、民事、经济、行政案件,案件数呈逐年上升趋势,仅今年1—11月,全区法院受理的涉外和涉港、澳、台同胞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,就上升了24.7%,案件涉及的标的额也逐步增大。为了促进广西对外经贸合作和招商引资的深入进行,保护在桂经商办企业的外国商人和港澳台同胞的合法权益,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专门小组进行了充分调查研究,并反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,经自治区党委批准,制定了《关于依法保护外商和港、澳、台同胞合法权益的规定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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